来源:桂林日报
2016年5月19日,原环境保护部(以下简称环保部)与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对我市漓江流域采石场生态破坏和污染问题进行挂牌督办(环办环监函〔2016〕926号)。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我市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对照挂牌督办的要求,立即制定整治方案,以深刻的认识、坚定的决心和有力的措施,认真抓问题整改。整改工作已按上级要求全面完成,现将有关整改工作情况进行公示。
一、挂牌督办基本情况
环保部于2016年4月29日—5月3日对我市漓江流域有关生态问题进行督察,发现我市漓江流城采石场点多、面广、布局乱,多家采石场位于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其中部分位于核心景区;采石场开采方式粗放,管理秩序混乱,且违法违规审批现象普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城市污水直排入河问题尚未彻底解决,南溪河、小东江等漓江支流污染严重。
为此,环保部联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我市进行挂牌督办,要求我市一是立即对采石场开展全面排查,所有采石场不允许新开任何作业面、新开山头,关闭位于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所有采石场,组织实施生态修复,对全市采石行业进行重新规划;二是对采石场盲目审批、监管失职的部门和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三是统筹划定全市国土功能区划和生态保护红线,协调城市发展规划、旅游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与环境保护规划之间的关系;四是理顺工作衔接配合机制,切实建立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加快漓江流域综合整治工作。同时,要求我市于2016年7月底前报送整改方案,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督办事项。
二、挂牌督办整改情况
两年多来,我市统一思想认识,采取措施,完成漓江流域采石场整治、漓江截污整治工作,彻底解决漓江流域采石场破坏生态和河流污染问题;启动漓江景观林建设,逐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完善有奖举报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市民保护漓江的积极性;积极推进“多规合一”的规划编制、建立漓江流域生态保护协调机制工作和漓江保护地方立法工作,确保漓江生态环境的长效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一)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
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习总书记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内涵丰富、思想深刻,是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理论创新。近年来,桂林市委、政府多次召开市委常委会、中心组学习会、政府常务会,深入学习五大发展理念和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不移地用习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思想举旗引路,坚持保护优先,自觉地把经济社会发展同生态文明建设统筹起来,通过系统性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大力度发展生态经济、连续性推动“美丽桂林”乡村建设,习总书记的生态文明建设系统思想已在桂林深入人心。
(二)漓江流域采石场整治工作全部完成。
按照挂牌督办要求,我市全面完成漓江流域采石场整治工作,出台了覆盖全市的采石场专项规划,严格进行采石场审批,进一步规范采石场建设和生产运营管理。
1.全面完成全市采石场排查和全面禁止采石场新开作业面、新开山头。在2015年我市已经开展采石场整治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挂牌督办要求,我市下发《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采石场管理的紧急通知》(市政〔2016〕38号),对全市采石场进行排查,严肃查处存在的违法违规审批和管理不善等问题。同时,严格按照挂牌督办要求,下发《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环保部联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我市漓江流域采石场生态破坏和河流污染问题挂牌督办期间进一步加强全市采石场管理的紧急通知》(市政办电〔2016〕35号),全面禁止全市所有采石场新开作业面、新开山头。
2.全面完成漓江风景名胜区范围内采石场关闭工作。严格按照挂牌督办要求,全面完成漓江风景名胜区范围内18家(其中2家位于核心区、16家位于控制协调区)采石场和灵川县3家采石场的关闭、证照注销等工作,厂房、设备已全部拆除,人员全部撤离,达到“三不留”要求。
3.全面完成漓江风景名胜区范围内采石场复绿工作。按照“一场一策”的采石场复绿方案,对上述21家采石场立即采取场地平整、危岩清除、边坡治理、喷播、种树种草等措施完成复绿工作,并聘请专业绿化队伍进行绿化管护,要求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对苗木的生长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对部分缺株的及时进行补植,确保复绿效果。至今,已累计投资2.58亿元完成生态修复面积136万平方米。目前,昔日烟尘漫天、噪音环绕的采石场已恢复自然的宁静,原来裸露的石渣地面已铺上厚厚的黄土并披上了绿葱葱的草丛,悬崖峭壁上种上了石山灌木、爬山虎等绿色植物。对存在危岩的山体附近采用适当的方式进行物理隔离,并增加醒目警示牌,消除安全隐患。
2017年6月上旬,我市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及专家组组成的综合评估组对采石场整治效果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组认为21家采石场关闭到位,整治效果良好。随后各相关县区对专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加以落实。2017年12月环保部委派的专家组进行了现场评估,对我市的整改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我市按照专家组提出的建议,对修复效果欠佳的区块,采取进一步的修复措施和加强管护。
4.全面完成全市采石场的重新规划、合理布局。为规范采石场管理,我市已出台了《桂林市重点区域采石场规划(2016—2020年)》(含阳朔县、灵川县和六城区),其余9县也分别发布了采石场发展规划(2016—2020年),在规划允许开采区和备选开采区外禁止设立采石场。不符合现行规划的已设采石场采矿权,采矿许可有效期满后,一律关停并依法注销采矿许可证。发布实施了《桂林市建筑石料用采石场建设和生产运营管理暂行规定》《桂林市露天开采矿山(砂石土)采矿权出让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全市现正在强力推进采石场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2017年10月31日至11月1日,召开全市采石场标准化建设现场会,组织各县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进一步交流经验,部署以“兴安模式”为标杆,推进采石场标准化建设。建立了重点区域内采石场由市级审批;全市采石场新立、延续、变更审批登记前必须经国土部门会同环保、漓管、安监、公安、旅游、林业等有关部门充分论证,并通过市级合规性审查后方可办理审批登记;采石场必须按照规模化、基地化、规范化的“三化”要求和建设标准化、生产工厂化、开采阶梯化、经营规模化、管理现代化的“五化”标准进行建设等长效机制。
(三)漓江流域河流污染整治按要求完成。
1.漓江截污整治一期工程61个截污整治项目中除平山堆肥场污水泵站是跨年度永久性泵站正在施工外,其他项目已完工。
2.漓江支流污染源整治工作已全部完成。小东江28个排放口、南溪河8个排放口的雨水排放口均已安装拍门。
3.有序推进养殖污染源的整治工作。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桂林市中心城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截至目前,桂林市中心城区共关停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1097户(包含临桂20家、雁山60家),完成率100%,其中已拆除610户畜禽养殖场栏舍。通过关闭漓江及其支流沿岸养殖场、迁移生猪、划定禁养红线区及改善养殖技术,我市在养殖污染治理中走出了一条“生态路”。
4.漓江城市段住家船、网箱养鱼清理整治工作全面完成。投入2632万元资金,迁移清理住家船161艘,112户均已妥善上岸安置;完成桃花江、漓江城市段网箱养鱼清理整治工作,投入720余万元资金,共计拆除养鱼网箱5.1万余平方米,改善了漓江水质和景观环境,实现了漓江综合治理预期目标。
5.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初见成效。根据住建部、环保部、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桂林市应于2018年底基本消除黑臭水体。经排查,我市共有三条黑臭水体,灵剑溪、南溪河和道光水。我市已印发了《桂林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推进方案》。黑臭水体有关的污水直排口整治项目已列入漓江截污项目中。到目前为止,与黑臭水体有关的14项截污项目已全部完成,累计敷设管道(DN200-1200)11667米,完成泵站两座,泵井6座,清淤1920米,砌筑河堤1240米,新建化粪池8座,拆除公厕一座。截流的污水进入市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已开展南溪河、灵剑溪水体生态修复试验。对漓江干流两岸500米及支流两岸200米以内的畜禽养殖场的搬迁和拆除工作正在进行,牲畜搬迁工作已基本完成。经过截污、生态修复实验、畜牧养殖场搬迁和拆除等工作,黑臭水体水质已经明显好转。2016年底,南溪河黑臭水体(长度1.5千米,面积0.02平方公里)已基本消除。2017年底道光水黑臭水体(长度0.4千米,面积0.01平方公里)已基本消除。消除比例已经达到66.6%(考核要求为60%)。定期进行黑臭水体公示。预计能顺利完成2018年底基本消除黑臭水体的目标。
(四)完成漓江采石场生态破坏问题调查和对相关人员进行了严格问责。
经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我市2016年5月9日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的联合调查组。联合调查组于2016年5月10日—19日对我市漓江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内采石场(砖厂)问题开展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我市共问责涉及漓江流域采石场破坏生态问题相关人员37人,按问责情况分为解聘1人,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双撤)1人,降低岗位等级3人,行政降级2人,行政记大过6人,行政记过5人,行政警告9人,诫勉谈话7人,警示约谈3人;按行政级别分为正处6人、副处9人、正科10人、副科4人、科员3人、其他人员5人。
(五)正在积极推进“多规合一”的规划编制和建立漓江流域生态保护协调机制工作。
1.围绕“多规合一”目标,编制规划,加强执法监管。
(1)启动漓江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工作。为实现“多规合一”的目标,以《漓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为统领,制定实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及生态红线相衔接的详细规划,开展漓江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漓江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批复同意,目前,漓江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正在开展前期工作。
(2)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漓江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工作的意见》。建立健全了“四化”(保护管理责任网格化、综合执法联动协同化、执法监管信息化、执法保护制度化)执法保护长效管理机制,各相关县区、乡镇设立了专司其职的漓管办(所)和执法队伍,各村(居)委设立漓管员,形成了上下联动、左右协同的联动协同综合执法体系,严厉查处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
(3)进一步加大漓江景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力度。开展漓江风景名胜区“四乱一脏”(乱建、乱挖、乱养、乱经营、环境卫生脏)集中专项整治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果。拆除漓江沿岸各类违法搭建3万余平方米;整治毁林垦荒点189处,清除非法种植果苗近14万株,复绿山体近万亩;清理非法养殖家禽3万余只,家畜500余头;收缴销毁无证及乱停放排筏835张、无证废弃船只40艘;整治卫生死角270余处,清理各类垃圾约540余吨。
2.建立健全漓江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协调机制。
(1)调整完善了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利用联席会议制度,从生态保护、规划建设、统一执法、统筹各方利益等四个方面统筹协调漓江保护管理利用各项工作。
(2)市级财政安排专项奖励资金,建立了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漓江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全面营造全民保护漓江的良好氛围。
(3)《漓江风景名胜区条例》列入市人大地方性立法计划,作为重点内容加快推进,已完成初稿,正在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完善,计划2018年底完成,出台后将为科学保护漓江提供更有效的法律法规支撑。
(六)整改相关配套工作完成情况。
1.核心景区沿江可视范围景观林建设正积极推进。
为切实保护好自然植被,修复遭受破坏的林地,维持漓江自然生态景观的完整性和原真性,我市计划对漓江游览精华段可视范围内可种植的荒地、林地,以土地流转的方式,由政府出资统一实施生态景观林建设,同步建立长效管护机制。《漓江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沿江可视范围景观林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目前漓江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牵头组织相关县区正在抓紧开展前期工作。
2.持续开展河道、堤岸保护行动。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保护条例》要求,整合相关部门和县区力量,依法加强对漓江河道非法采砂的查处,并实行长效监管,彻底杜绝非法采砂行为。同时,采用生态的办法对河道堤岸进行改造加固。
3.漓江游船提档改造成效显著。
完成漓江游览30年来规模最大的游船提档改造,104艘提档改造的三、四、五星级游船投入运营,老旧游船淘汰退出漓江风景区水上游览经营,实现了“一船一景”的全新面貌。新建星级游船注重节能环保,采用先进的环保低排放动力系统,取消船上烹调,实行统一配餐,解决了长期存在的游船上烹调油烟、噪声污染等问题。
4.巩固提升排筏整治行动。
漓江干流游览排筏“三限(限数量、限区域、限时段)”“四化(限量化、公司化、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漓江干流阳朔段游览排筏基本实现了“三限”“四化”管理目标,漓江干流雁山段正在全力推进,已完成了273张排筏的统一收购,进行了外观标准化改造和公司化管理,正在进行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以进一步实行统一管理。制定了《关于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排筏装备纯电动力装置的指导意见》,纯电动力排筏完成了进一步改进优化和测试,已于2016年底开始试运营,进一步验证排筏纯电动力安全性后推广使用。
5.已建立漓江保洁长效机制。
对漓江城市段(蔡家渡—草坪码头)长约50公里的水域、驳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了专业保洁公司,每年由市财政拨付专款进行常态化保洁。制定出台了《漓江风景名胜区保洁管理办法》,与灵川县、阳朔县签订卫生保洁管理责任状。漓江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定期和不定期的对水域、驳岸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开展督察,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保洁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漓江各支流落实河长制工作要求,由所辖县区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开展常态化的保洁工作。
6.两岸村民补偿扶持机制正在逐步建立健全。
坚持“疏堵结合”的原则,在加大对漓江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的同时,切实提高沿岸群众的生活水平,从而更广泛地调动各方面保护漓江的积极性。目前,已拟制完成《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建议方案》,正在积极向自治区申请建立自治区层面的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和生态补偿机制,为漓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长效的资金保障。
以上内容为我市漓江流域采石场破坏生态和河流污染问题整改工作情况,请广大公众予以监督!如有异议,请联系以下单位投诉举报(公示期限为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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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9日